近年來,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的關系日趨緊密,各機構與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也愈發深入。在互聯網的大力發展下,金融科技公司推動了傳統商業銀行與保險機構的轉型,加快了普惠金融的發展,提高了金融效率。
但當下各金融科技平臺紛紛試圖轉型“助貸”業務,良莠不齊的擴張模式在一定的程度上擾亂了金融業的次序,這不僅違背了推動整體金融市場穩定和發展的初衷,更影響了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實現創新發展互惠共贏的美好圖景。
政策連發下,是對于規范金融健康發展的決心
續今年年初浙江銀保監局下發《關于加強互聯網助貸和聯合貸款風險防控監管提示的函》,重申不得將授信審查、風險控制等核心環節外包;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資質的機構提供放貸資金之后。
近日,北京銀保監局印發《關于規范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類業務及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通知》(下稱《通知》)。《通知》中明確要求,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應依法、審慎、透明地開展合作,強調五個“嚴禁”切實加強商業銀行合作機構管理,尤其要求規范開展線上貸款業務合作;強調三個“不得“加強保險業與第三方網絡平臺合作管理,嚴格規范信息披露和宣傳銷售的管理。
與上訴年初浙江銀保監的發文相比,其范圍不僅限于市場熟知的BATJ的金融科技業務,一些利用“大數據”等新技術從事類金融業務也納入了此次監管的范圍。
隨著P2P網貸行業持續遇冷,備案前景黯淡,由金融科技公司通過輸出技術或提供場景,與銀行業在營銷、獲客、運營方面展開合作已經成為了行業內最明顯的趨勢。針對北京區域的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,《通知》明確了開展合作的總體要求,明確了責任界限;同時強調了五個“嚴禁”切實加強商業銀行合作機構管理,包括嚴禁未經授權開展合作;嚴禁與以金融科技之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的企業開展合作;嚴禁與虛構交易背景或貸款用途,套取信貸資金的企業開展合作;嚴禁與以非法手段催收貸款的企業開展合作;嚴禁與以“大數據”為名竊取、濫用、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的企業開展合作。
此次《通知》中上訴規定體現,銀行應加強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的管理,嚴禁以與“金融科技”之名行非法金融活動之實的公司展開合作;不能因助貸機構提供的風控服務而削弱自身的風控要求,且授信審查、風控等核心業務環節不能外包。
句句言辭背后,是政府對于規范金融市場健康發展的決心,允許金融科技公司與銀行業開展合作,但是嚴禁風控失衡,必須各取所長,真誠合作,銀行不可以資金亂放,企業亦不可以亂用技術,雙方的信息要絕對的透明與規范,嚴禁發生欺詐、濫用、非法買賣等不良合作,杜絕任何擾亂金融健康發展的行為。
供應鏈金融是科技+金融的最佳落地產品
監管方面已經注意到,近期金融科技公司與銀行合作在對公業務已經進入布局,如供應鏈金融、中小微金融、資產管理等領域。2B業務與2C業務相比,風險傳導、管理方式、影響規模都存在較大的差異,《通知》中體現了對此類業務的提前關注,監管態度有待觀察。
今年,深圳與廣州等地都發布了支持供應鏈金融發展的相關文件,結合這個《通知》,我們能發現,金融+科技的合作模式,政府是一定支持的,只是一定要健康穩定,不可重蹈P2P的覆轍。
在當前眾多的產品形態中,供應鏈金融是金融+科技的最佳落地產品,供應鏈金融背后有著實體的產業支撐,金融科技公司可以通過技術手段搭建平臺,積累真實的交易數據、物流數據、訂單數據,通過5G、物聯網等技術的支持與銀行系統打通,讓銀行的風控更扎實,讓銀行的資金有來有回,真正的幫助中小微企業成長發展。
目前商業銀行依然是我國最大的金融機構,承擔著全國主要的金融業務。商業銀行經營的規范性和謹慎性影響著整個宏觀的金融環境,影響著很多的中小微企業發展,雖然,眾多小型銀行、農商銀行在擁抱“科技金融”、“數字金融”,都正在積極的謀求轉型,開發了供應鏈金融等產品,但是,這些產品創新的前提一定是安全,規范與穩健,所以,銀行與科技公司之間的合作要嚴守這條底線,只有這樣,科技+金融才是提升金融效率的利器,也是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良方。